丧葬费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是单位或社保部门等给予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它的目的是用于支付丧葬过程中的各项开销,并非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
在大连,丧葬费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1、有遗嘱的情况:
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指定丧葬费的分配方式,且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么在扣除实际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可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2、没有遗嘱的情况:
法定继承人协商分配:一般由死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协商分配。这些继承人通常是与死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人,对丧葬事宜的处理和费用的承担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协商时,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在丧葬过程中所付出的经济成本、精力以及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等因素。例如,有的继承人可能承担了大部分丧葬费用,那么在分配剩余丧葬费时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在无法协商一致或各继承人在丧葬事宜中的付出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将扣除丧葬实际费用后的丧葬费余额,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成若干份,每份金额相等,由各继承人分别领取。
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分配: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经济依赖程度较大的继承人,在分配丧葬费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比如,死者的配偶一直与死者共同生活,且经济上主要依赖死者的收入,在分配时可以考虑给予稍多一些的份额。而对于那些与死者生活联系较少、经济独立的继承人,份额可以相对少一些。
特殊情况的考虑:
1、再婚家庭:
在再婚家庭中,丧葬费的分配可能会更加复杂。如果死者与再婚配偶有共同财产且未作明确分割,那么在分配丧葬费时,需要先确定哪些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用于支付丧葬费,哪些属于再婚配偶的财产应予以保留。同时,死者的亲生子女与再婚配偶及其子女之间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就需要更加细致地协商和权衡。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丧葬费分配中也应同等对待。他们有权参与丧葬费的协商分配,其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分配原则来确定。
3、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在分配丧葬费时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其分配份额同样应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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